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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师范学院2024年度高层次人才招聘公告(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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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9 16:3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做好合肥师范学院2024年度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8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一)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坚持考试考察、择优聘用。
二、招聘计划
详见附件《合肥师范学院2024年度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三、招聘条件
招聘对象为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人员,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公开招聘人员岗位表中的“35周岁以下”为“1989年1月1日(含)后出生”(其他涉及年龄计算的以此类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一)不符合岗位招聘条件的人员;
(二)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三)现役军人;
(四)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因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被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且记录期限未满的人员;
(五)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尚在最低服务年限内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七)法律规定不得参加报考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报考者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岗位。
四、报名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报名,应聘者通过合肥师范学院人事处网站“人才招聘系统”平台(https://zp.hfnu.edu.cn/)报名。         
五、资格初审
学校收到人才应聘简历后,向二级学院提供应聘材料,二级学院收到人才应聘简历后,一周以内须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择优将审核情况报人事处。
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工作全过程,如在招聘过程中任何环节发现有违纪违规、材料不齐、提供虚假信息或应聘者条件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等情况的,随时取消应聘资格或解聘。
考核当天应聘人员来校进行资格验证,需携带以下材料: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应届生需携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身份证、有代表性的论文及科研成果证明、学习成绩单等相关履历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均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六、考试考核
人事处牵头对所有应聘人员进行统一考核,并会同科研处、教务处、发展规划处对应聘人员对于学科专业团队建设吻合度、硕士点团队建设匹配性等情况进行会商。
考试考核实行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双重考察,采取科研能力考核、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科研能力考核主要对考核对象提供的科研成果进行学术评议。面试主要考察考核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教育教学水平和综合素养,包含演讲、说课、试讲、结构化问题、答辩等环节。考试时间、地点及具体方式将由二级学院另行通知。
七、成绩合成
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算,成绩计算时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科研能力考核占综合成绩的50%,面试占综合成绩的50%,每个环节有最低分数线,最低分数线为60分(含60分),最后加权计算得出考核最终成绩。根据招聘计划数和应聘人员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对象。
八、体检与考察
体检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考察工作根据拟聘用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同时要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24号)等文件精神,考察结束时考察对象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考察环节不予合格。
九、公示
对体检、考察均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学校网站公示7天。
十、签约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由学校按照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有关聘用手续。对违反公开招聘规定或未能在2024年12月31日前提供招聘岗位所要求的相应层次的学历、学位等证书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规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制,须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十一、有关事宜
(一)保密、监督等事项:招聘工作按人事考试规则和保密、回避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并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电话:0551-63828647。
(二)请应聘者严格对照招聘条件要求投递简历,以应聘者最终学历及所学专业作为认定标准,对不符合学校招聘条件要求的人员学校一律不予聘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应聘者本人负责。
(三)政策咨询电话:0551-63828642;联系人:谭老师。
(四)上述咨询服务和监督举报电话于正常办公时间使用。
本《公告》由合肥师范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合肥师范学院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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